交通標志牌桿放置的原則
1、警告標志應分別設置在進入平面交叉之前,急彎,陡坡、反向曲線起終點、傍山險路、窄橋、窄路、鐵路道口、路面滑溜、隧道、交通事故多發(fā)地段等危險地點前。
2、禁令標志應分別設置在限制車速、限制軸線、限制高度、限制寬度、禁止鳴笛、禁止停車、禁止左轉彎、禁止右轉彎、禁止掉頭、禁止超車、禁止某車輛或一切車輛通行等處。
3、指示標志設置在交叉口進口道前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、車道類別,以及人行橫道,準許試剎車、準許掉頭等路段上。
4、指路標志應設置在距平面交叉30~50m處,指明方向、到達地點、距離?;ネㄊ搅Ⅲw交叉指路標志設置在立體交叉適當位置。設置在交叉口各面及兩個交叉口之間距離較長的路段之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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